發布時間:2022-07-12 00:09:02 瀏覽:440次
打贏了官司,但是執行不到錢,面對法院執行難,廣州要債公司有何作為?作為執業十幾年的討債公司律師,我認為法院已判決但執行不到錢的執行案件,討債公司還是有很多地方可以大有作為,幫忙追回錢的。
一、不要完全寄希望在法院。
1、一般的律師、執行申請人,在法院立執行案后,就完全交給法院,最多打電話問問進度。執行案件最怕的就是把案件最終執行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院。
2、法院案件暴漲,一個執行法官一年要負責300-400宗案件,你可以想象達到了怎么樣高負荷的狀態,以目前法院的人員配比來說,法院執行局不可能用盡法律規定的每一個執行措施,最終達到有效的執行。
二、充分利用律師調查令,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1、法院人員緊張,不太可能對每一個案件都全面調查。
2、律師申請調查令對被執行人的家庭情況,知識產權情況、經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對外投資情況進行調查,把調查的結果及時反饋給法院,能夠幫助法院及時的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三、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
執行案件,很多情況下可以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并不是說他名下沒有錢,就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很多通過司法拘留,嚇得對方把錢還了。
在跟法官有效溝通的前提下,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拘傳或者拘留,迫使被執行人想辦法還錢。實踐中,效果還是可以的。
四、全面調查被執行人的情況
律師根據委托人的描述,再自行調查被執行人方方面面的情況,尋求突破點,法院不可能去做這個調查,只能依賴律師或者債權人自己。
如被執行人的家庭情況、家庭成員財產情況、關聯公司情況、對外投資情況等
五、上述調查找到突破點后,可以啟動周邊訴訟。
典型的如: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合同法》七十四條,如果債務人使用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可以啟動撤銷權訴訟,將已經轉讓的財產追回。
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擴大責任主體
《執行規定》第九章專門規定了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這里就不在多做陳述,那種情況可以直接追加被執行人,可以看法條。
七、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對名下沒有財產的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借助法院、破產管理人的力量對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清查,尋找機會。如沒有實繳注冊資金,或者不去交財務賬冊,導致法院無法清算,均可以追究股東的連帶還款責任。
八、長期關注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
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后,并不意味著執行工作已經結束,一旦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恢復執行。案子一旦拖了幾年,就算是有意逃債的老賴,也會放松警惕,這時候有可能又會把財產放自己名下了。
九、啟動拒執罪的刑事案件,公訴或者自訴。
經常有老賴說“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但事實上,大部分人還是更看重生命與自由,一旦老賴面臨坐牢,會想盡辦法還錢。《刑法》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于被執行人隱藏、轉移、無償轉讓財產、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虛假訴訟、拒不協助執行這些行為,都構成犯罪。
但是,目前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報案,立案率還相當低,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律師與法官充分的溝通,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面臨坐牢的風險時,大部分老賴會愿意還錢,很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利用此種方式達到了和解,實現了全部或者部分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