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12 00:04:01 瀏覽:409次
唐朝時期,因為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之間經濟聯系增多,隨之而來的是債務糾紛不斷增多。為此,唐朝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律法規防止民間的債務糾紛。欠債不還不但要被處以刑罰,比如打板子、坐牢,還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白干活抵債。此外,唐朝法律還規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債務人“逃跑”,保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唐代還制定了與利率相關的法律:超過法定利率不但無效,還要受罰。唐朝的這些法律對當時的社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被宋朝加以延續。
根據唐律,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為杖刑60下。被處以杖刑之后,過了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
這是對債務人而言,根據唐律,作為債權人,可以通過“牽掣”和“役身折酬”的方式來挽回損失。“牽掣”指法律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扣押其財產,但扣押前須經官府批準。不過,當“牽掣”的財物超過債務時,債權人也要受處罰。
“役身折酬”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又無財產可供抵押時,允許以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勞役抵債,每日折算為絹三尺。唐代對于借貸債務的履行方式有以勞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債務的規定,但以勞役充抵債務的做法須嚴格遵守官法的規定。首先必須盡量以家資清償債務,只有出現家資不足清償時才能“役身折酬”。即便符合“役身”的條件,也須“役通取戶內男口”,女性不得作為勞動力以“役身”來充抵債務之清償。
除了保護女性,唐代法規也注意到保護未成年人。比如說,如證實是未成年人未經過家中長輩同意,擅自和他人簽署契約處置家中財產,契約應無效,保人也不能為這種契約作保。中國古代法律雖然并沒有明確的“民事行為能力”概念,但幾乎歷代都有“成丁”或“丁年”的概念。究其意義,“成丁”或“丁年”之人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認擁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隋朝的《開皇令》規定:三歲以下的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視為成年。唐朝《戶令》基本沿襲了這一劃分方法,但具體年齡有變化,規定三歲以下為“黃”,十五歲以下為“小”,二十歲以下為“中”,滿二十一歲為“丁”。但同時又規定凡滿十八歲的“中男”就可以按照“丁男”的份額受田。
《唐律疏議·戶婚》有“嫁娶違律”罪,規定這一罪名在男子十八歲以下,女子未曾出嫁的情況下,僅處罰主婚人。又規定父母死后,十八歲以上者才可以分家另立門戶。可見實際上唐朝仍然是以十八歲作為成年年齡的,其成丁年齡提高到二十一歲只是作為“輕徭薄賦”仁政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