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18 08:22:43 瀏覽:420次
「廣州清債公司」債務人欠款后的義務有什么?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債權人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1、債務人欠款后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債務人如果確實沒有能力還款可以直接跟債權人協商還款事宜,爭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給付的方式來還款。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